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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東粵義民誌》記載張丙事件的謬誤
黃阿彩

林爽文事件平定後福康安率大軍凱旋西歸圖。原圖由法國耶穌會教士與中國畫師參與繪製,雕版由路易十六宮室皇家學院技師在巴黎製作。
2021 年 8 月,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發行了兩本「六堆
史料叢刊」書籍—《六堆忠義文獻》及《臺南東粵義民誌》。該兩本書係由邱炳華先生於明治年間重新抄錄,此次由臺大歷史系地方研究平台點校後出版。在六堆早期文獻相對缺乏的情況下,顯得彌足珍貴。
筆者因探索清代美濃人黃清泰參將與臺灣首位客家進士黃驤雲父子的生平與事蹟,因而涉獵了乾隆年間林爽文事件與道光年間張丙事件的相關歷史文獻資料。尤其在林爽文事件方面,此兩本書籍對筆者瞭解黃清泰參將在林爽文事件過程中的事蹟,有甚大助益。至於道光年間的張丙事件方面,在此兩本書中,僅於原應是宋九雲編纂的《臺南東粵義民誌》裡有〈三十、道光十二年粵庄義民出堆助官剿平陳伴事略〉一篇文章而已。
細看此篇關於道光十二年張丙事件六堆出堆助官剿賊的文章,雖僅記載了與六堆相關的部分,但發覺有些明顯錯誤的地方。然而誠如黃瓊慧老師在該兩書「導言」裡所說,《臺南東粵義民誌》為松崎仁三郎編撰《嗚呼忠義亭》,及鍾壬壽纂修《六堆客家鄉土誌》兩本六堆重要文獻多所引用的史料。筆者查閱《嗚呼忠義亭中譯本》與《六堆客家鄉土誌》,其中記載張丙事件時錯誤的情形與《臺南東粵義民誌》雷同,應是同樣引用《臺南東粵義民誌》資料的結果,因此引起
筆者撰寫此文的動機。
該文明顯錯誤的地方在此僅提出兩項來探討,分別為:1.人物錯
置,2.情節虛構與不實,茲說明如下:
1.人物錯置
該文有九處提到臺灣鎮總兵柴大紀,分別稱呼為「臺灣總兵柴」、「柴總兵」、「總兵柴」、「總鎮柴」、「柴鎮憲」、「鎮憲柴」等。此等稱呼均係指柴大紀總兵,正如該書注釋裡提到,清代唯一的柴姓總兵為柴大紀,而臺灣鎮總兵則係當時臺灣地區最高的軍事首長。
經查柴大紀兩度擔任臺灣鎮總兵官,第一次係乾隆四十八年(1783 年)至乾隆五十一年(1786 年);第二次係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以提督兼任,而此期間臺灣地區發生林爽文事件。
實際上,道光十二年張丙事件發生時,臺灣鎮總兵官為劉廷斌。
劉廷斌,四川成都府溫江縣人。道光六年(1826 年)九月調臺灣總兵,翌年三月抵臺蒞任。十二年閏九月,升任廣東提督,尚未及行,臺灣地區發生張丙之亂,官兵傷亡甚重,乃決定留守嘉義。
從上述說明可知,該文明顯係將林爽文事件時的臺灣鎮總兵柴大
紀,誤認為張丙事件時的臺灣鎮總兵劉廷斌。此種人物錯置的明顯疏失,猶如「岳飛打張飛」,或稱「清朝劍斬明朝官」的情節,且連續使用九次,應非僅係誤植而已。
2.情節虛構與不實
此方面問題可提出下列兩點來說明:
(1).該文提到,「馬軍門受賄,欲辦粵人,恐柴鎮憲公道阻礙,故先以『誤殺良民』四字入罪鎮憲。鎮憲柴公冤屈無伸,竟被馬軍門辦罪殺害。」此處「馬軍門」指的是,張丙事件中清廷調派來臺平亂的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
林爽文事件時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的最後下場確實是被處斬,然而
其是由當時清廷最後派遣來台平亂的福康安奉旨查辦,清高宗乾隆皇帝再經閩浙總督李侍堯、浙江巡撫羅琅軒等官員調查後下旨處斬。
至於張丙事件時的臺灣鎮總兵官劉廷斌實際並未遭處斬,反而因
功獲賞雙眼花翎加三級,賞給二等男爵世職,并蒙頒賜御書忠勇嚴明匾額,其於道光十三年(1833 年)六月因高齡過勞,染痢疾而亡。此可從道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其上呈〈奏為奴才患病垂危伏枕哀鳴叩謝天恩,仰祈聖鑒事〉奏摺中獲得證實。因此上文馬軍門辦罪殺害鎮憲柴公之敘述,應純屬虛構。
(2).該文接著提到,「時粵人猶不知情,以為此番救府救縣,功莫大焉,一聞馬軍門到郡,即奔往迎接。詎料馬軍門不言功而反加罪,將李定觀先行正法,將總理曾公解回內地,又恐曾公到省供直,遂於途中放毒,曾公受毒而死。」
然而,我們從道光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當時奉派來台善後的欽差大臣瑚松額與閩浙總督程祖洛上呈,〈奏為查明南路焚搶情形,拏獲首要各犯,並夥黨多名,分別審辦,一面安撫難民,勒緝逸犯,恭摺奏祈聖鑒事〉,並於道光十三年四月廿二日奉硃批的奏摺內容知,
李受(李定觀)被判「凌遲死」。另從道光十三年五月初八日,瑚松額、程祖洛上呈,〈奏為南路粵匪查辦完竣,續獲番割兇犯,並縱容滋事之各粵莊總理,分別定擬,恭摺具奏〉,並於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奉硃批奏摺內容知,曾偉中大總理與四位粵庄總理均被判「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
從上述說明知,李定觀與曾偉中在此事件中的處理過程,是由當時清廷派遣來台處理張丙事件善後事宜的欽差大臣瑚松額及閩浙總程祖洛,共同奏呈皇帝批准的。因此文中「馬軍門不言功而反加罪,將李定觀先行正法,將總理曾公解回內地」的說法應屬不實。
總體說來,該兩本書收錄許多官方文獻,及六堆與官方的往來文
書等原始資料,非常值得參考。然而作者另行撰述的文章引用時則須特別留意,筆者僅提出以上部分情節,供大家參酌。